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邹城市公安局依法履职尽责,始终保持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零容忍”,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经查处,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通报
为维护辖区疫情防控良好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期曲阜市公安局对涉疫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现将部分案件通报如下,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9月1日,息陬镇北夏宋村民韩某生(男,56岁)系济宁市任城区疫情高风险区返乡人员,在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擅自外出窜入超市购物及饭店就餐,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曲阜市公安局息陬派出所依法给予韩某生行政拘留处罚。
9月5日,息陬镇小终吉村民韦某庆(女,65岁)在执行七天居家健康检测期间擅自步出家门,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曲阜市公安局息陬派出所依法给予韦某庆行政警告处罚。
9月7日 ,息陬镇东陬村村民朱某江(男,80岁) 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擅自外出,窜至某隔离点并穿越护栏、警戒线被执勤人员发现 。 曲阜市公安局息陬派出所依法给予朱某江行政拘留处罚(由于朱某江已年满七十周岁,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9月7日,王某(男,36岁)自9月5日从泰安新泰市返曲后未按时完成核酸检测,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曲阜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依法给予王某行政罚款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曲阜市公安局
2022年9月7日
警 情 通 报
2022年9月6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在工作中发现高某从网络下载未经核实的音频与自己拍摄的兖州某社区视频合成后,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涉疫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规范网络传播,持续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助力全区疫情防控工作,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坚决杜绝虚假信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始终保持冷静理智,共同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2022年9月7日
警 方 通 报
本轮疫情以来,全县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9月7日,嘉祥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工作中发现苗某锋违反防疫规定,两次无必要原因擅自离开自己所居住的村庄,造成恶劣影响。
•9月5日,嘉祥县公安局仲山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杜某某在村居疫情防控值勤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并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推搡,强闯该处防疫卡点。
•9月4日,嘉祥县公安局梁宝寺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一便利店负责人曹某某对进店人员未按防疫要求扫场所码、验码,因落实疫情防控不力被停业整顿的情况下,又私自开门营业,仍不落实进店人员扫码、验码疫情防控措施。
•9月4日,嘉祥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赵某某、赵某刚、赵某三、王某某所在村居已封控管理的情况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村外出。
•9月2日,嘉祥县公安局黄垓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工作时发现,高某某持许某某的健康码到核酸检测点,欲代替许某某进行核酸检测,被工作人员发现未遂。
•9月1日,嘉祥县公安局卧龙山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一足疗店老板陈某某对进店顾客未按防疫要求扫场所码、验码,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人苗某锋、杜某某、曹某某、赵某某、赵某刚、赵某三、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九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嘉祥县公安局
2022年9月8日
警 方 通 报
9月2日,韦某某(男,56岁,微山县付村街道邵集村人)因对疫情防控措施不满,为泄私愤,在付村街道邵集村微信群内,谩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目前,韦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9月3日,张某某(女,62岁,微山县马坡镇南张庄村人)在明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私自跑至邻村购物,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张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9月3日,杜某某(女,43岁,现住微山县两城镇五村)拒不执行政府的有关防疫规定,仍私自营业位于两城镇五村经营的饭店,在其饭店安排堂食。目前,杜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9月6日,刘某某(男,69岁,微山县马坡镇马后村人)在明知疫情防控严峻的情况下,从梁山县私自返回马坡镇。期间,未按规定提前向社区报备,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刘某某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登记备案、社会随访登记、集中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工作,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坚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险!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
微山县公安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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